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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法院发布 | 江苏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

发布日期:2025-06-04 作者: 点击:

江苏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事例

(2025年)


1.惩教结合打击电诈,引导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高某、王某、魏某诈骗案

2.严惩网络游戏诈骗,守护公民财产权益

——殷某某、喻某某诈骗案

3.非法获取信息用于招生,培训机构负责人被判刑

——赵某、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4.依法认定供养亲属关系,试管婴儿享受抚恤金待遇

——陈小某诉某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案

5.整体课时合理计算,辅导费该退则退

——唐某诉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案

6.教育管理职责有限度,学生受伤并非全担责

——沈某某诉周某某、周某某监护人、某小学身体权案

7.六大保护协同发力,联合救助困境儿童

——对案涉困境女童开展联合救助事例

8.惩护一体共治共管,助力少年回归正途

——对失足青少年吴某帮教事例


案例一

惩教结合打击电诈

引导未成年人迷途知返

——高某、王某、魏某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高某、王某、魏某(均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在网络社交平台接触电信诈骗上游犯罪人员,遂合谋参与。魏某通过社交软件联系上线,高某、王某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手机卡,三被告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诈骗被害人陈某3万余元,高某违法所得200元,魏某违法所得600元。案发后,三人自首并认罪认罚,高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高某、王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2万余元并预缴罚金;魏某曾因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又因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王某、魏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仍帮助他人拨打诈骗电话,共同骗取被害人陈某3万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综合考虑高某、王某系未成年人,具有从犯、自首、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魏某虽为未成年人,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但在取保候审期间因再次吸食笑气被公安机关处罚,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坚持惩教结合,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注重加强犯罪行为分类矫治与犯罪预防工作。本案中,法院一体开展“依法惩治—分类矫治—强化预防”工作,实现惩治犯罪与教育保护的有机统一。贯彻宽严相济,法院严格区分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与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对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对取保期间因再次吸食笑气被行政处罚的魏某不予适用缓刑,强化刑罚教育效果,实现惩治犯罪与教育挽救的有机融合。分类精准施教,法院责令各被告人的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对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犯,建立“一案一空间”线上定期回访帮教机制,督促家长积极配合社区矫正工作,切实履行监护教育责任;对判处实刑的未成年犯,加强释法说理和犯罪原因分析,促使其认罪悔过,警示家长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实现司法保护与家庭保护的有效配合。


案例二

严惩网络游戏诈骗

守护公民财产权益

——殷某某、喻某某诈骗案

【基本案情】

殷某某、喻某某通过某手机游戏平台发布虚假信息,以“免费赠送游戏皮肤”等名义,专门诱导未成年玩家添加其QQ、微信,并通过远程屏幕共享、网络视频等方式,诱骗未成年被害人操作其父母的手机登录网购平台,购置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邮寄至二人提供的收货地址。殷某某、喻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在三个月内诈骗多名未成年人,诈骗金额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殷某某、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对多名未成年人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法分别对二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手机游戏发展迅猛,吸引了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众多用户,也导致利用网络游戏实施的犯罪层出不穷。诈骗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不足、喜爱网络游戏的特点,通过游戏公屏、私聊页面等渠道发布“免费赠送皮肤、道具”“买卖游戏账号”等虚假信息,对未成年人实施精准诈骗,侵害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对此,法院依法予以严惩。同时,法院提醒未成年人安全用网、健康用网,避免沉迷网络游戏,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防范未成年人用网风险。


案例三

非法获取信息用于招生

培训机构负责人被判刑

——赵某、蔡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基本案情】

赵某、蔡某分别为某艺术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获利,二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大量含学生姓名、家长联系方式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后组织营销人员利用上述信息以电话推销方式招生,共招收20多名学生,收取学费2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蔡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均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教育培训机构非法获取未成年人及家长个人信息的典型案件。被告人赵某、蔡某作为教培机构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大量学生及家长个人信息并电话推销招生,严重威胁未成年人信息安全,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法院延伸开展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专题法治教育,提高学生、家长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信息泄露。法院提醒社会各界,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案例四

依法认定供养亲属关系

试管婴儿享受抚恤金待遇

——陈小某诉某社保中心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案

【基本案情】

陈某与郭某结婚后,因不孕症至医院治疗,并冷冻9枚胚胎。在接受胚胎移植前,陈某因工受伤死亡,被认定为工伤。后郭某接受胚胎移植,生育一子即陈小某,并销毁剩余8枚胚胎。2024年5月,陈小某向某社保中心申请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某社保中心认为陈某死亡时,陈小某尚为体外受精胚胎形态,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供养亲属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而本案中体外受精胚胎不属于遗腹子女范畴,依规定不属于陈某的供养亲属范围,故作出《不予支付决定书》。陈小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应当受到平等保护,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差别对待。陈小某作为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与遗腹子并无不同,均属于需要“依赖职工经济来源供养”的子女。陈小某因父亲死亡丧失经济支持,符合供养亲属抚恤金制度旨在救济“持续性供养关系中断”的情形,故依法认定陈小某属于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应当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据此,法院判决支持陈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行政判决方式明确使用胚胎移植技术并于职工工亡后出生的子女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典型案件,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对于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示范意义。随着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广泛应用,部分法律、法规不能涵盖新兴医学实践所带来的新问题。本案从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目的出发,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生命尊严前置性保护要求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不能因孕育方式的不同及医学技术介入而对未成年人差别对待,认定通过胚胎移植出生的子女属于供养亲属范围。本案通过平等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向社会传递了“幼有所育、弱有所扶”的司法温度。


案例五

整体课时合理计算

辅导费该退则退

——唐某诉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底,郭女士为儿子唐某报名参加某培训机构旗下的高端辅导课程,购买了138个课时“大包”,并线上签署了相关合同。同年6月,其又购买两个“暑期包”。2021年10月,郭女士得知某培训机构将暂停营业,发现当时某培训机构推荐课程时承诺给唐某的36个赠送课时尚未使用,但合同规定“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同时赠课必须在授课完毕后方可使用。郭女士遂以唐某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培训机构退还部分培训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合同中关于“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义务,并对免除或者减轻自身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本案中,某培训机构预设的“赠送课时不退、不换、不折算金额”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加重了对方负担,损害了对方合法权益,且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唐某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法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规定,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 3个月的费用,但某培训机构实际收取课时费远超规定标准,且只扣除基础课时不扣除合同赠送课时的扣课方式并不合理,某培训机构计算的剩余课时有误,应按照整体课时优惠标准计收课时费、按照合同到期时限计算剩余课时。据此,法院判决某培训机构退还唐某部分培训费。

【典型意义】

实践中,教育培训机构经常在培训合同中对扣课方式、退费等事项预设不合理格式条款,引发诸多纠纷。本案中,法院对教育培训机构通过不合理格式条款进行乱收费、不合理扣课时等行为予以否定评价,以整体课时进行合理折算,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合法权益,有助于推动教育培训行业规范经营、健康有序发展。退费维权背后折射的是“教育焦虑”,本案也启示我们,家长在关注孩子教育时,不应过度依赖教育培训,而要更加注重科学陪伴,激发孩子的探索力和学习力,让孩子在“自主学习”起跑线获得可持续动力。


案例六

教育管理职责有限度

学生受伤并非全担责

——沈某某诉周某某、周某某监护人、某小学身体权案

【基本案情】

沈某某与周某某均系某小学五年级在校学生,某日下午放学后,二人在学校附近的社区活动广场玩耍。期间,周某某拿走沈某某的书包,并绕到运动器械背后躲避,沈某某从运动器械横梁中伸手欲拿回书包,导致眼部撞到横梁受伤。经送医检查,诊断为眼球挫伤,屈光不正,现处于治疗阶段。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某及周某某监护人、某小学赔偿医疗费等10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某、周某某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行为已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周某某无端拿走沈某某的书包并绕到运动器材背后躲避的行为系沈某某受伤的起因,沈某某在拿回书包的过程中疏于观察,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对于沈某某、周某某所在的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学校提交的《家长志愿者执勤轮值表》《教师护导轮值表》《家长志愿者执勤签到表》和家校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本案发生地点在学校管理范围外的社区活动广场,且发生时间在学生放学离校后,因此案涉事故具有偶发性,学校无法预见,故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沈某某、周某某对损害后果的过错程度,判定沈某某、周某某对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责任。

【典型意义】

校园安全关乎每个学生的健康成长、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保护学生人身安全。但是,应当正确界定学校教育管理职责范围,防止不当加重学校责任,甚至形成“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错误认识,导致有的学校采取严格限制课间活动、劳动时间等消极预防手段,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本案中,案发地点虽在学校周边,但已有证据足以证明学校已充分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法院依法判决某小学无需担责,维护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本案同时也提醒广大家长,未成年人的安全不仅是学校的责任,也需要家长的共同守护。


案例七

六大保护协同发力

联合救助困境儿童

——对案涉困境女童开展联合救助事例

【案情简介】

法院在办案中发现,刑事被害人小花(未成年在校学生)的父母收入微薄,外公和哥哥均身患残疾,全家靠低保金维持生活。小花不幸遭受犯罪侵害,其家庭无力承担医疗救治、心理康复等费用,小花父母的监护保护能力严重缺乏,小花的健康成长面临多重困境。

【裁判结果及救助情况】

法院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刑罚。同时,为疗愈小花身心创伤,解决实际困难,法院主动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救助工作:一是及时进行司法救助,法院为小花申请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小花家庭生活困难。二是积极争取民政、妇联、教育等多部门支持,依法依规合力开展帮扶救助,为小花家庭申请民政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并纳入妇联“一户一策”精准微关爱项目,对小花家庭提供长期关爱帮扶,同时对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提高监护教育能力。三是建立长效保障机制,法院联合社区网格员、心理咨询师、教师等建立“法院+N”关爱服务小组,制定帮扶计划,定期对小花进行心理疏导,密切关注小花学习生活情况与身心状态;协调街道招募志愿商家,为小花提供免费课业辅导和书法指导,并鼓励其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青少年活动,促进其健康快乐成长。经过多方合力救助帮扶,小花目前已经恢复正常生活和学习。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以司法保护促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共同帮扶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典型事例。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加强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帮扶救助工作,主动协调各方力量,不仅解决未成年人当下面临的生活困难,还合力解决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教育困难、监护缺失等各种困境,实现对困境未成年人的“当下救”和“长远助”,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八

惩护一体共治共管

助力少年回归正途

——对失足青少年吴某帮教事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至9月间,吴某(18岁,在校学生)伙同他人先后多次采用拉车门的手段实施盗窃,窃得款物三千余元。案发后,吴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裁判结果及帮教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吴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赔等情节,对吴某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为精准量刑,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听证员,并通知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及吴某的老师、父母到场参加听证。听证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和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评议,形成了建议对吴某适用缓刑的统一意见。据此,法院依法判处吴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为做好犯罪行为矫治工作,法院联合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为吴某制定了专门帮教方案,以“线上+线下”方式灵活、充分开展电话跟踪回访,邀请擅长心理咨询的社工人员及时为吴某开展心理疏导,并督促其科学合理安排校内学习任务。同时,法院邀请关工委“五老”人员,针对吴某家庭存在的监护管教缺失问题,对吴某的家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在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及各方合力帮教下,吴某于2024年6月顺利参加高考并考上理想的院校和专业。

【典型意义】

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做到宽容但不纵容。本案中,吴某犯罪时虽已成年,但仍系在校学生,平时表现尚可,本次犯罪系一时冲动。为准确适用刑罚,法院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对吴某的犯罪原因进行了充分调查,并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依法对吴某适用缓刑。为实现教育挽救、预防再犯的最终目的,法院积极延伸职能,联合学校、家庭、社区等多方力量,全方位对吴某进行帮扶矫正,推动形成“各方参与、协同发力、惩教一体、共治共管”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矫治工作格局,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吴某的人生回归正途,也即将迎来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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